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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新规密集落实 再融资公司现金分红比升至30%
颁布日期:2008年10月10日 发文单位: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 姜艳艳
股市低迷之际,证监会正以日为单位密集落实各项新规。
10月9日晚,中国证监会发布今年第57号主席令――《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下称《修改决定》),同时,证监会还公布了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两项决议均从10月9日起正式实施。
与8月份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正式发布的《修改决定》将上市公司再融资时“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中的“股票方式”去掉。新规更为强调现金分红,分红比例的下限亦较原规定的20%大幅提升50%至30%。
《修改决定》明确,上市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的,其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另外,为提高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透明度,决定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
根据《补充规定》,证监会取消了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回购期间不得进行现金分红的规定。此外,证监会还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规定,制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相关业务规则,加强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信息披露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程序保障的合规性监管,对回购股份交易实行实时监察,防范内幕交易以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