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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杭州萧山、余杭地方税务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管理,现将《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后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后续管理办法
二OO五年九月三十日 附: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后续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6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税前弥补亏损的适用范围 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用以后纳税年度(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的所得弥补亏损时适用本办法。 二、年度亏损的确认 本办法所指的亏损,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按照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余额,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上反映的亏损额。 三、税前弥补亏损的申报受理 1.纳税人在盈利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在盈利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弥补亏损报备表》(表式见附表1)申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5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之规定,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需要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弥补亏损鉴证报告。 3.税务机关对实行上门申报的纳税人,免费提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弥补亏损报备表》表格,纳税人也可以从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的网站下载;实行电子申报的纳税人除按有关规定录入并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外,还应填写《企业弥补亏损报备表》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4.纳税人在年度弥补亏损时,应向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备案: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企业弥补亏损报备表》; (3)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4)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弥补亏损鉴证报告。 四、审核与管理 (一)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弥补亏损报备表》、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弥补亏损鉴证报告,对企业亏损及弥补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对企业弥补亏损进行审核的内容包括: 1.企业自行弥补亏损适用政策是否准确; 2.企业弥补亏损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了解掌握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其亏损的情况是否相符;是否超过企业以前年度申报的亏损额; 3.是否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弥补亏损鉴证报告。 (二)税务机关对企业弥补亏损情况进行审核时,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列入纳税评估范围,按照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纳税评估作业指导书》进行纳税评估,并视评估情况确定是否转入税务检查程序。 1.企业自行弥补亏损适用政策不准确的; 2.企业弥补亏损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了解掌握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其亏损的情况不相符;超过企业以前年度申报的亏损额; 3.未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弥补亏损鉴证报告。 五、建立弥补亏损管理台帐 税务机关应按纳税人建立《企业年度弥补亏损台帐》(表式见附表2),并应作为企业所得税基础征管资料实行档案管理。对企业弥补亏损情况基本属实(或无异常情况)的,按台帐内容登记企业弥补亏损的有关数据;对企业弥补亏损数据不实(或情况异常)的,按照纳税评估后的结果及时维护台帐。 每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局应根据台帐资料及时向市局上报弥补亏损企业户数和金额。 六、法律责任 1.税务机关对未按照本办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或税务检查,发现纳税人的申报不符合弥补亏损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纳税人,应及时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涉嫌偷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3.税务机关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弥补亏损鉴证报告中的确认数额保留检查权; 4.税务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出具数据不实或内容虚假的企业弥补亏损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除由纳税人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外,还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中介机构进行查处。 七、本实施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如法律、法规对企业弥补亏损管理工作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报备表.xls(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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