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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杭地税一[2004]389号

颁布日期:2004年11月30日  发文单位:杭州地方税务局 【有效】

市地税局各税务分局、稽查一局、二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有关规定,现对房地产企业建造商品房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房地产企业建造商品房用地自取得土地使用权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商品房竣工验收并开具销售发票后次月起不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房地产企业承建政府安居房和经济适用房取得的土地,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