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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财税字[1994]第91号

颁布日期:1994年12月16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有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91号 1994-12-16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二,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应税首饰仍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多征的税款予以退还.
请各地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