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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2000]145号

颁布日期:2000年12月28日  发文单位:财务部 【有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2000>145号 2000年12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护肤护发品”税目中的香皂停止征收消费税。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汽车轮胎”税目中的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
费税。其余轮胎继续按10%税率征收消费税。 
子午线轮胎,是指在轮胎结构中,胎体帘线按子午线方向排列,并有钢丝帘线排列几乎接近圆周方
向的带束层束紧胎体的轮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