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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字[1999]23号
颁布日期:1999年03月16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有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1999年3月16日 财税字[1999]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除对香皂仍按现行政策规定依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以外,其
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统一由17%降为8%。本通知下发前多征的税款,抵减以后
月份应交消费税税额。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5)、国家轻工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
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相关内容: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护肤护发品”税目中的香皂停止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