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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字[1999]23号

颁布日期:1999年03月16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有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1999年3月16日 财税字[1999]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除对香皂仍按现行政策规定依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以外,其 
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统一由17%降为8%。本通知下发前多征的税款,抵减以后 
月份应交消费税税额。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5)、国家轻工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 
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相关内容: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护肤护发品”税目中的香皂停止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