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政策
(一)计税工资政策规定
根据财税〔2006〕126号、国税发〔2006〕137号及浙地税发〔2006〕118号文件规定,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定额标准仍为每人每月1600元。即:
①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人均每月1600元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继续执行工效挂钩办法。其他企业或者组织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律执行计税工资政策。实行工效挂钩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总挂钩企业的下属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有关部门(财政或国资委)审核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和年度工资总额清算结果。未提请税务机关审核的,执行计税工资政策。
③事业单位实行计税工资政策。符合工效挂钩条件的事业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可比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
④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仍按浙国税所〔2003〕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按照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每人每月500元、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额度内据实在税前扣除,通讯费发放的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通讯费不计入企业计税工资总额。)
(二)职工教育经费及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政策
根据浙财企字〔2006〕181号及浙地税函〔2006〕592号文件规定,企业按职工工资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2.5%以内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按职工工资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14%以内计算的职工福利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若实发工资小于计税工资标准的以实发工资为基数。
(三)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口径
根据国税函〔2006〕678及浙地税函〔2006〕592号文件规定,计提工会经费的“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是指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该数额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计提)的计算基数。且须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四)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11号、财税〔2006〕135号和浙地税函〔2006〕491号文件精神,自2006年10月1日起,享受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按成本加计扣除办法;即:除企业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实际工资可全额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外,还可再按支付残疾人员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税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扣除。
②根据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对民政福利单位按照文件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06]135号规定的福利企业取到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月份的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科研机构转制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05〕14号、浙财税政字〔2006〕13、杭科合〔2006〕223号文件规定,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延长到2007年底。
转制科研机构直接投资控股的科技型企业,符合财税[2005]14号和浙委[2006]29号规定条件的,享受从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7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转制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期限,不论是从转制之日起计算,还是从转制注册之日起计算,均据实计算到期满为止
(六)技术开发费有关政策
根据(财税〔2006〕88号文件)、浙科发政〔2006〕161号、杭科策〔2006〕237号文件规定,从2006年度起,在我市范围内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查账征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发生技术开发费应当与技术开发项目相对应。技术开发项目是指企业自行或委托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项目。
企业自行立项的技术开发项目要求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技术开发项目应事先经市、区、县(市)科技、经济部门审核,取得技术开发项目确认书的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主申报加计扣除。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企业(包括亏损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享受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用,可作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凭合法凭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外,还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备案和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单位,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技术开发项目的立项书和项目确认书;
2、技术开发项目经费预算表;
3、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项目研究人员名单;
4、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
5、企业年度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情况表(明细表)(附表1)
6、企业年度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情况表(汇总表)(附表2)
7、主管税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企业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应于汇算清缴截止期内补齐有关资料,逾期不得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七)关于补缴补充养老和医疗保险
企业为全体雇员在商业保险公司办理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时,补缴的以前年度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如满足浙地税函〔2004〕34规定的三个条件,
即:1.企业必须是在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础上,为全体雇员办理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支出,且其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分别不得超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允许其在税前扣除的支出标准分别为本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的5%和4%以内;2.企业办理的补充养老保险必须在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及符合有关规定的享受条件的才能领取;3.企业办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必须用于参保人员的医疗性支出。同时又符合浙国税所〔2003〕45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
即:企业按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及《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浙劳社[2002]149号)规定为全体雇员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在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5%的范围内、补充医疗保险在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的4%的范围内,据实在税前扣除。上述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计算基数一致。其支出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八)关于借款利息支出 企业向非金融机构、本单位职工集资和其他个人借款利息支出,仍按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执行,即:12%以内据实税前扣除。
(九)关于高温费的规定 2007年度的高温费根据浙劳社劳薪[2007]99号文件规定,企业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3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1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开支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十)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的规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二[2001]3号)第五条规定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7]61号文件印发之日起废止。即不再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进行减免税审批的办法,而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61号)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对企业因发票未到等原因,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的规定暂估入帐的固定资产和存货,可以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十三)符合财税[2007]31号《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4个月以上,可按照投资额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项目可追溯到2004年1月1日。
二、07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注意事项及法律责任
1、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单位采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相关附表进行汇算清缴申报,
2、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单位采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核定征收企业只对收入及适用税率是否正确进行全年结算。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采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除填报主表及其它相关附表外,附表一统一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附表二统一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
以上具体填报说明详见浙地税函[2006]592号文件附件。
注意: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由于15张报表的逻辑关系自动审核功能设定在网税申报系统中,所以不管是上门申报、邮寄申报还是网上申报纳税户,都必须通过浙江地税网税系统申报。对于原上门申报的纳税人,到办税大厅通过自助服务区进入浙江地税网税申报系统完成申报后,再在办税大厅开具所得税缴款书。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自行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在月度或季度预缴基础上,确定全年应补、应退税款,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结清税款手续的过程,纳税人是汇算清缴的主体,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税款计算的准确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主要负责对纳税人汇算清缴进行政策宣传、解释和程序辅导,并对纳税人自核自缴结果进行审核和评估。
5、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我局将对未按期进行汇算清缴申报和申报审核发现有较大疑问的单位,根据《征管法》及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罚,并选择部分单位进行纳税评估。
上城税务分局
2008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