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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地税局《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8年02月18日   【有效】

 
各有关纳税人:
2007年汇算清缴期已到,为了使您更好的完成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范围
凡属我局征管范围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查帐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均应当办理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汇算清缴中,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政策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款,2008年5月31日前向我局办理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其中,查帐征收纳税人汇算时使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使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汇算清缴培训和政策咨询
考虑到2007年度汇算清缴政策与上年相比变化不大,也为给纳税人节约时间,今年我局不再举办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
为保证纳税人能顺利完成申报工作,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可通过12366声讯服务系统咨询税收政策与涉税业务,也可向我局综合业务科和管理科咨询。咨询电话:87656828、86910088、87656808、87656830
三、2007年汇算清缴主要政策
工资:2007年仍实行计税工资税前扣除的工资政策,这也是最后一年执行这项计税工资政策,标准是每人每月1600元。人均工资低于1600元的按实际发生数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福利企业的残疾人员的工资不受限制。工挂企业根据审批数税前扣除。
职工福利费:07年仍按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超过标准的进行纳税调整增加。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和2.5%标准在税前扣除。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不能出具收据的,提取的工会经费不得税前扣除。
利息支出: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税前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07年的利率与06年相同,最高不得超过12%。需取得合法法票据。
业务招待费:与往年相同,收入1500万元以下按千分之五的比例扣除,高于1500万元以上部分按千分之三比例扣除。
广告费: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税法另有规定者除外)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广告费支出应具备三个条件:(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取得相应的发票(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未取得发票的,视作业务宣传费。
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千分之五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清凉饮料费:2007企业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3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10元
通讯费支出: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按主要负责人每人每月500元,一般员工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需报主管税务备案)
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所得额3%(税法另有规定者除外)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保险费:纳税人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各项社险费用均可在税前列支。在保险公司等盈利性机构为职工投保同样险种的基本保险均不得税前扣除。
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交缴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税前扣除。
各项准备金: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包括坏帐准备、商品削价准备、呆帐准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罚款支出:纳税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纳的罚款、罚金、滞纳金及因违法经营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逾期归还银行贷款而加收的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等非行政性处罚可以在税前扣除。
四、纳税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附表,办理结清税款手续。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五、纳税申报流程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按汇算清缴征纳双方的责任划分,涉及纳税人的汇算清缴按业务流程为:办理涉税审核审批事项→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调整、自核自缴(或委托税务代理)→纳税人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清算税款→上报纸质申报资料。
六、纳税申报资料
纳税人申报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必须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企业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一)申报表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与上年相同,包括《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13张附表。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可在申报时直接打印纸质报表,经签章后报送我局。
(二)企业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编制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纳税人,还应当报送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报送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三)其他资料
纳税人2007年发生取消审批的后续管理事项的,应当按要求将有关的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与减免税的报批规定
涉税审批的申请期限:各项税前审批受理截止日期统一为2008年3月15日前,逾期不再受理。
受理申报各涉税事项需报送的相关资料:
1、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3号令、浙地税发[2005]106号和杭地税二[2005]247号文件精神。企业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受理申报请附带以下资料:
书面申请报告(1份)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申请表 》(3份)
2007年末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1份)
税务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1份)
企业财产损失的帐户处理复印件(1份)
分项明细表(1份)
相关经济资料或证明资料复印件(1份)
《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1份)
以上资料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申请表》一式三份、《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一式一份外,其余资料若财产损失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需一式二份。
政策性搬迁造成的损失按规定程序审批。
2、减免税:2007年度符合政策规定要求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需要审批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3、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并向税务机关申报2007年度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有关资料。
(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三份)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包括设备购置前一年及抵免年度的报告)
(3)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或上一年度抵免明细表复件
(4)书面申请报告
4、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备案:企业2007年度发生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应按规定向我局备案,并报送下列资料:
(1)经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确认的技术项目开发立项书和项目目确认书;
(2)技术开发项目经费预算表;
(3)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
(5)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鉴证报告》。
(6)企业年度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情况表
5、工挂企业税前工资审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07年可继续执行工效挂钩办法,其他企业或者组织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律执行计税工资政策。实行工效挂钩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总挂钩企业的下属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和年度工资总额清算结果。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的,按计税工资标准处理。受理资料如下:
(1)书面申请报告
(2)已经主管部门或国资委审核的“工挂企业工资清算表”
(3)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
(4)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列支审批表(3份)
(5)07年12月的财务报表
(6)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八、新老税法的衔接
自2008年1月1日起,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培训另行通知),税款所属期2008年1月(季度)预缴将按新税法规定执行(有关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文件可在本局网站下载www.hzcs.gov.cn),但2007年四季度(12月)预缴和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继续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执行。
以上事项,特此公告。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分局
二OO八年一月